魯科字〔2025〕4號
各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教育(教體)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統籌管理,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進一步提升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水平與使用效率,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和《關于加強大型科研儀器及中試裝置開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4〕62號)等文件規定,推動全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服務企業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和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包括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以及全國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各類創新平臺的依托單位。
第四條 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以山東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網(以下簡稱開放共享服務網)為載體,征集隸屬不同管理單位的、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入網,面向全社會開放,實現科研資源共享共用。
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投入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單臺(套)3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均須加入開放共享服務網。鼓勵財政資金購置的單臺(套)30萬元以下的科研儀器及非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開放共享服務網。
科研設施和儀器均須安裝物聯網傳感器。鼓勵非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單臺(套)30萬元以上的科研儀器安裝物聯網傳感器。
第五條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開放共享服務網對外開放共享,應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按照國家及省相關文件規定,推動和監督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建設、管理和完善省開放共享服務網,指導管理單位建立本單位在線服務平臺;研究制定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省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協同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加入開放共享服務網,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八條 省教育廳協同推動高等院校科研儀器加入開放共享服務網,面向社會開放共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九條 省財政廳協同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
第十條 省直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督促所屬單位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一條 設區市科技局負責指導本區域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推動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面向社會開放共享;審核本區域申請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的相關信息,對符合條件的,納入開放共享服務網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按規定在開放共享服務網注冊成為會員,組織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開放共享服務網,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和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開放共享服務網。
第十四條 科研設施和儀器信息發生變更后,管理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開放共享服務網相關信息變更,確保數據完整和準確。
第十五條 科研設施和儀器相對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單位,可通過建設科研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促進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六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單位委托專業化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開放共享服務,提高全社會科研設施和儀器使用的社會化服務程度,享受相應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根據科研設施和儀器使用方(以下簡稱用戶)需求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須先訂立合同,明晰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收取的費用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照國家規定依法納稅,開具稅務發票。事業單位取得的相關收入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有關規定,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建立完備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記錄制度,按要求及時報送開放共享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培育高水平、專業化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操作技術隊伍,在崗位設置、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按規定實行激勵性政策。
第二十一條 管理單位應保護用戶在使用科研設施和儀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用戶獨立或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比例。用戶使用科研設施和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和儀器情況。
第二十二條 鼓勵管理單位開展國產科研儀器應用示范,為加快科研儀器國產化提供支撐。
第二十三條 因受保密、法律法規特殊規定等限制,使用財政資金建設和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不納入開放共享服務網管理的,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牽頭按年度對管理單位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組織管理、運行使用及開放共享服務成效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省科技廳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每年最高200萬元獎勵。鼓勵各設區市設立相應的獎勵資金。
獎勵資金用于開放共享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功能開發、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及方法研究、臨時聘用人員補助、實驗技術及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績效獎勵等。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利用省級財政資金購置單臺(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的科研儀器設備進行查重評議,作為批準新購科研儀器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結果納入省級創新基地及平臺申報、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引導管理單位推進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開放共享。
第二十九條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研儀器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相關規定,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管理單位,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