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科字〔2024〕145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3〕27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級財政科技創新資金整合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0〕6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管理。省科技廳負責年度實施方案制定、項目征集、評審立項、資金分配撥付,項目庫常態化儲備,開展日常監管、評估和績效管理等。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引導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資金等。
第四條 各市科技局、有關省直部門(單位)和中央駐魯單位作為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的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據實編報項目申請材料,落實項目保障條件并組織實施;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項目資金??顚S?、專賬核算;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報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主動配合監督、審計、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引導資金按照中央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的支持屬性和范圍,與省科技計劃和資金充分銜接和統籌,集中用于國家和省確定實施且有明確投入依據和要求的重大任務、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務。中央財政以項目方式支持的央地協同科技重大項目及國家確定的其他重大科技任務。
(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支持國家部署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創新中心建設,省域間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縣域科技創新發展,國內外科技合作協議履約等。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投入要求的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基地(平臺)運行和發展。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圍繞我省重點產業等開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引導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市場、中試基地和概念驗證中心建設發展等。
(五)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結合全省基礎研究布局,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支持開展先行先試和有組織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
第七條 綜合采用資助引導、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投入方式。
第八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立項和資金管理
第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并抄送財政部山東監管局。
第十條 省科技廳按照科技部、財政部的要求,結合國家科技創新戰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以及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項目指南,發布項目推薦(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報要求進行申報,并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申報要求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推薦。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根據需要開展現場考察。綜合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和現場考察結果,提出年度立項和資金支持建議。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通過省科技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按程序決策確定的項目和資金分配情況,編制引導資金年度實施方案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山東監管局。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下達立項文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程序撥付資金。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通知下達后30日內,項目承擔單位與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執行、檢查和驗收的依據。任務書的技術內容和考核指標等應與申報書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項目的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事項參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魯科字〔2023〕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科技部、財政部審核備案的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項目進展和引導資金使用監督核查。
省科技廳按照科技部要求,每年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按規定加強評價結果應用。對所在區域項目資金總體績效評價差的市,視情減少其次年度項目推薦名額或取消其1~2年項目推薦資格并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引導資金須單獨核算、??顚S谩m椖砍袚鷨挝灰獓栏駡绦袊視嫹煞ㄒ幹贫?,規范資金使用,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項目進展成效、績效自評等材料。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山東監管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監督評估機制,對申報、立項、項目實施與績效評價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推薦、申報、立項、實施、績效評價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各個環節的相關責任主體實行科研誠信管理,并將其誠信狀況作為引導資金分配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具體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魯科字〔2024〕8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5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渡綎|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魯科字〔2022〕91號)同時廢止。